申请者需满足以下条件:拥有产权或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;有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,有传真机、复印机;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;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;有指定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的证明文件;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。
通过初审后,申请人需直接向省旅游局报送相关申请材料。省旅游局将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,予以许可的,将出具《外商投资者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》。
申请人持该意见书以及相关材料,可向所在县(市、区)商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。由县(市、区)商务部门上报省级商务部门,省级商务部门将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。
(责任编辑 江伟)